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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江苏苏州自考座位查询
来源:东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1-1-4 编辑:zhouliyun 【字体:小 大】
江苏苏州2011年1月自考座位查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国家考试,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考前必须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知晓、认可、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准确信息及有关证件,如有违反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考生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在进入考场时,须进行诚信考试承诺签名,以表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和自觉遵守。

    考生考前应阅知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件不符合或不全者不得入场。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可交卷离场。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须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不带存贮功能的普通计算器)。寻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考生入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考生入场后,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

    四、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答题卡”和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准考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后,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考生不准将考试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答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答题卡”除外),不准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一律无效。

    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否则作违规论处。

    六、“答题卡”一律用2B绘图铅笔填涂;试卷(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答卷)无效。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答题卡”或试卷(答卷)以外(包括草稿纸上)或密封线内,一律无效。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和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题卡”和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才能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禁区内逗留和谈论。考生如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生注意事项

    1、部队考生可凭军官证、士兵证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如有考生的居民身份证遗失、换证等,可暂凭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但毕业时必须审核其居民身份证。

    2、因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所以请考生不要将手机及其它贵重物品带到考点,以免遗失,否则后果自负。

    3、凡主、客观题分卷考试的课程,客观性试题(如选择题)部分将实行标准化考试,计算机阅卷,考生必须用2B绘图铅笔将答案按规定要求直接在“答题卡”上填涂,否则无效。如填涂不符合要求,后果由本人自负。考生在考前应事先准备好所需的2B铅笔、塑料橡皮、小刀等,以免影响考试。

    凡试题与答卷分开的课程,必须在答卷上规定的位置答题,否则无效。

    4、所有外语课程均不得使用各种字(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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